在数字化浪潮推动下,企业网站已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载体。当甲乙双方签署网站建设合保密条款往往被折叠在合同文本的中间位置,其法律效力却可能直接决定商业机密的存续与企业的核心利益。这份看似格式化的条款,实则构建着合作双方在数据安全领域的权利义务边界。
保密范围的界定
保密条款的核心价值首先体现在其保护对象的精准划定。典型的网站建设合同会涵盖源代码、设计原型、用户数据等数字资产,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恰是"未明确列举的信息是否受保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的某科技公司违约案中,就因合同未明确"算法优化方案"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导致价值800万元的技术方案被判定为可公开信息。
法律专家王立明指出,保密范围的描述需同时满足"具体性"与"前瞻性"双重标准。建议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表述,同时列举十项以上典型保密信息类别。对于涉及AI训练数据、用户行为画像等新型数字资产,可参照《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重要数据目录的规定进行对应描述。
义务主体的覆盖
保密义务的承担主体往往超出合同签订方的范畴。某电商平台2022年披露的案例显示,其外包建站公司员工将未发布的促销页面设计图泄露给竞争对手,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未明确约束"关联方及分包商",导致平台方无法追责。
这提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主体延伸条款。比较完善的表述应包含"缔约方及其关联企业、员工、代理人、供应商等接触保密信息的任何主体",同时约定转委托时的保密义务传递机制。美国律所Baker McKenzie建议,对于涉及跨国合作的网站建设项目,还需考虑不同法域对第三方责任认定的差异。
违约责任的量化
保密条款的震慑力源于违约责任的明确量化。调研显示,78%的网站建设纠纷源于违约赔偿金额的模糊约定。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审理的案例中,某建站公司泄露客户会员数据,因合同仅约定"承担相应损失",最终判赔金额不足实际损失的30%。
专业合同顾问李婉婷建议采用"违约金+损害赔偿"的双轨制约定。具体可设定泄露单条用户信息的定额赔偿标准,同时保留主张实际损失的权利。对于源代码等难以估值的资产,可约定按项目总金额的200%-500%计算违约金,这种设计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判例支持。
例外情形的排除
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常成为争议焦点。某跨国企业2020年与本土建站公司的诉讼中,建站方以"调查"为由披露后台数据,但法院认定合同未明确约定行政调取的配合程序,判定构成违约。
法律文本应精确界定"可披露情形",包括司法机关正式文书要求、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等。特别要注意区分"行政询问"与"法定取证"的区别,前者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英国CMS律师事务所的范本合同显示,完善的例外条款应包含披露前的书面通知义务及最小化披露原则。
保密期限的设定
期限条款的缺失可能使企业陷入永久保密困境。某上市公司2019年重建官网时发现,十年前的建站合同未约定保密期限,导致原承包商仍可合法使用其过期版式设计。现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虽规定后合同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合理期限的认定存在较大弹性。
建议区分信息类型设定差异化的保密期限:基础版式设计可约定2-3年,用户数据库则需延续至数据失效后5年。对于核心商业逻辑等具有持久价值的信息,可约定永久保密义务。参照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第3条,同时设置保密义务自动延续条款,在双方未明确终止时持续有效。